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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移交司法处理,但不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商定监督检查日程。
严格解除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二是采取了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复核通过后,即口头通知解除前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严格解除条件。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二是采取了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应再次进行复核,即书面通知解除前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遇有紧急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不提前24小时,甚至在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停止供电。
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如果置之不理,出现问题应按渎职处理,依法追究渎职者的责任。
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如果在移送过程中有关部门之间发生争议,应当及时退回。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各负其责,实行独立检查。
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检查记录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