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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台风和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不属于《安全生产法》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生产经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应当适用其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生产必须安全,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同步,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进一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