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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责任承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组建成立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的前提,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投入总体上包括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投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制定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为的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