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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法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统筹协调,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步调一致、协调统一,按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责任承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