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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责任。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方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
民事责任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造成()的责任。
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等。
政务处分是对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