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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127.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12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124.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12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12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1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2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1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除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
11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