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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作业人员可以从窗口上、下吊篮。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