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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破拆机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低于拟拆除建筑物高度,或与拆除物安全距离不足属于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