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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含油污水宜设两级气浮。气浮出水应满足后续污水处理单元水质要求,炼化企业石 油类含量应不高于 20mg/L,SS 应不高于 50 mg/L。( )
322.混凝、絮凝反应池宜优先采用机械搅拌方式,机械混合与机械反应搅拌设施转速宜 采用无级变速调节。( )
321.混凝、絮凝的反应时间应根据水质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数据或试验数据确定。混凝反应时间一般宜小于 3 min,絮凝反应时间一般宜为 10 min~20 min。 ( )
320.炼油污水隔油设施宜采用设备化隔油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蒸汽伴热、吹扫及消防 设施。( )
319.油田企业除油设施进水含油高于 500 mg/L 或水中原油乳化较严重时,宜投加除油 剂提高除油效果。( )
318.污水处理系统宜设置收集自流污水的格栅井,格栅井内宜采用机械格栅,栅条间隙 应根据提升泵及后续处理设施的要求确定,宜为 5 mm~20 mm;原水中含纤维类物 质,栅距应小于 10 mm。( )
317.污水排放单位(生产装置)未经异常排污申报严禁超标排放污水,禁止污水与其他 介质管道直接连接,应建立污水排放相关台账。( )
316.污水系统处理污染物量指污水处理装置进水的污染物当量数减去污水处理装置外 排水的污染物当量数。 ( )
315.污水处理装置所消耗的电量包括污水收集及输送系统用电量。( )
314.常用搅拌型式包括叶轮搅拌、推进器式搅拌、轮机式搅拌机,潜水搅拌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