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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市场主体中,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 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 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 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都应与发电公司交易, 或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必须参与市场交易。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两端后, 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仍需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电网企业可以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根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都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可以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