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电力交易原则上采用顺价方式形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明确过渡期,尽快由价差方式转为顺价方式。
支持在保证配电区域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电价水平下,采取灵活经营方式和价格策略。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8号)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指出,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42号)指出,有条件地区,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功能集成在同一技术支持系统中。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41号)指出,针对有条件的地区,市场运营机构加强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衔接和数据交互,统一面向市场接口。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40号)指出,建议采用事后调整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的方式减少计划与市场衔接产生的不平衡资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指出,鼓励新能源与电网、用户、售电签订长周期(20年以上)差价合约参与电力市场。
对于确不具备用电曲线管理能力的电力用户鼓励其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交易,以保护电力用户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