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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 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
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次月交易开始前,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合同执行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后续各月的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调整后的分月计划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采用“保量保价”和“保量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不断提高跨区跨省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的比例,应放尽放,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相匹配。
跨区跨省的政府间协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的 12 月底前预测和下达总体电力电量规模和分月计划,由购售双方签订相应的购售电合同。
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对于月度内的交易,参考月度交易的限额制定方法,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 95%下达交易限额。
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全网机组运行负荷率确定预挂牌机组负荷率上限和下限,并在月初公布。各机组上调、下调电量的限额按照负荷率上下限对应发电量与机组当月计划发电量的差额确定。
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采用“报价不报量”方式,具有调节能力的机组均应当参与上下调报价。
允许发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合同执行一周前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