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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 所( 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安全出 口 的间距不应小于( )m
62.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 所( 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 ( )m,
61.居住出租房屋( )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0.居住出租房屋( )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 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
59.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 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 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58.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 者居住总人数超过 ( )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57.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符合下列( ) 情形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 2 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 2 个。
56.居住出租房当设置在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地上( )层以上。
55.居住出租房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 地上( )层以上。
54.《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 房屋是指( )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