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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套件且便于维 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 )等安全装置。
70.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瓶组间( )与住宅建筑、重 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 ) 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69.商户中,软管( )连接三通接头,( )多个液化石油气瓶向燃具供气。
68.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中的:( )
67.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0494–2009)第 6.1.8 条之规定,燃 具廉洁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
66.根据《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注》(DB33/T0000-2020)第 4.0.5 条 之规定,液化石油气液相钢瓶、气液两相钢瓶以及( )以上气相钢瓶均 不得进入餐饮场所。
65.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 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 )搬离。
64.(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 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63.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 所( 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安全出 口 的间距不应小于( )m
62.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 所( 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 (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