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解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题目中的关键信息:
题目描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的一项内容。
内容是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在特定时间段内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分析各个选项:
A. 正确:如果选择这个选项,意味着铁路运输企业在所述时间段内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实际规定不符。
B. 错误:选择这个选项,即表示题目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至到达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过错造成以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与题目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相矛盾。
综上所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特定条件下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与题目中的说法相反,因此答案是B(错误)。
相关知识点:
铁路运输企业担部分货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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