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整理导入 AI智能整理导入
×
首页 题库中心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材料)专业中级职称理论考试题库 题目详情
CAF3E920DD3000016D98103FC1B017B0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材料)专业中级职称理论考试题库
800
多选题

1.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A
 责令改正
B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C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D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
 直至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n\n题干所述行为属于典型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秩序,破坏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n\n逐项解析选项:\n\nA: 责令改正 \n正确。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首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执法的第一步,属于行政命令措施。\n\nB: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n正确。违法行为若产生了经济利益,即存在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同时,还应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以起到惩戒作用。该处罚内容在《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n\nC: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n正确。“可以”表示这是一种裁量性处罚,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以整改内部管理问题;同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限制其承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这也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之一。\n\nD: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n正确。当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如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多次实施挂靠行为、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彻底取消其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这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但仅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形。\n\nE: 直至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n错误。虽然某些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但单纯的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该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如重大安全事故)且符合刑法相关构成要件时,才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题目中的表述“直至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属于扩大化理解,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普遍性处罚措施,因此不选。\n\n核心知识点总结:\n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n2.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n3.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以行为触犯《刑法》具体条文为前提,不能仅因行政违法就推定构成犯罪。\n\n综上,正确答案为:A、B、C、D。

相关知识点:

建企违规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材料)专业中级职称理论考试题库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试题通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试题通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试题通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试题通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试题通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试题通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试题通
使用APP登录
试题通
使用微信登录
xiaochengxu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xiaochengx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