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345.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3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到5月25日该地区发生洪灾,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费用时,拟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违约费用,那么甲方应该计算( )天的拖期违约损失。
A
15
B
16
C
17
D
21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责任的认定,特别是不可抗力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问题。\n\n题干分析:\n\n- 合同约定竣工时间:2013年5月10日。\n- 实际竣工时间:2013年5月31日。\n- 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拖期(即在洪灾发生前已存在延误)。\n- 洪灾发生时间:5月20日至5月25日,共6天,属于不可抗力事件。\n- 最终竣工时间为5月31日。\n\n核心知识点:\n\n1. 不可抗力对工期责任的影响:\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常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前提是该不可抗力发生在承包人未违约的前提下,或者仅对不可抗力影响期间免除责任。\n\n2.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n如果承包人已经因自身原因(如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即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构成违约,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之前的违约责任,也不能免除不可抗力期间及之后的全部责任。因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n\n具体到本题:\n\n- 乙方应于5月10日竣工,但因自身管理不善,未能按时完工,从5月11日起已构成违约。\n- 洪灾发生在5月20日至5月25日,共6天。但由于乙方在洪灾发生时已处于违约状态(自5月11日起延误),因此这6天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n- 工程最终于5月31日竣工。\n\n计算总延误天数:\n从5月11日到5月31日(含首尾两天),共计21天。\n\n说明:\n虽然洪灾是客观发生的自然灾害,但由于乙方在灾害发生前已存在工期延误,其不能主张免责。因此,全部延误天数均应由乙方承担。\n\n故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21天的拖期违约费用。\n\n正确答案:D:21\n\n解析选项:\n\n- A:15 —— 若从5月17日起算或错误扣除洪灾天数,可能得出此错误结论。\n- B:16 —— 计算错误,可能误认为洪灾期间可部分免责。\n- C:17 —— 可能试图扣除洪灾6天(21-6\u003d15)再加调整,逻辑混乱。\n- D:21 —— 正确。自5月11日至5月31日共21天,乙方全程承担违约责任。\n\n综上,答案为 D。
相关知识点:
乙方拖期违约,计算21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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