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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师可以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师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作废。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逾期未申请者,不予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