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规定:高瓦斯区域( )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答案解析
解析:
首先,我们分析题目并罗列重要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瓦斯区域某些掘进工作面的设备使用限制。
涉及的掘进工作面类型有:半煤岩巷、岩巷、煤巷。
禁止使用的设备是: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选项:
A选项(半煤岩巷):这个选项指的是既有煤又有岩石的巷道。虽然这种巷道存在煤,但规程并未特指半煤岩巷不能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因此不能确定A为正确答案。
B选项(岩巷):这个选项指的是主要由岩石构成的巷道。由于岩巷中不含煤或含煤量极少,与瓦斯积聚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规程并未规定岩巷不能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B选项不正确。
C选项(煤巷):这个选项指的是主要由煤构成的巷道。在高瓦斯区域,煤巷由于煤的存在,瓦斯积聚的风险显著增加。为了安全起见,《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因此,C选项是正确答案。
综上所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因此正确答案是C。
相关题目
1837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行停产。 ( )
183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3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
1834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 )
183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人员的并依法给与处分;构成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832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权撤销原批准 ( )
1831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
1830 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1829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 )
1828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