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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处理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的原则。
5.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出自《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4.领导干部受到调整职务组织处理的,当年度也可以视情评选各类先进。( )(出自《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注: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3.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出自《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2.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出自《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1.《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出自《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五条)(注:参照本规定执行)
6.《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 )不得安排领导职务,( )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
5.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 )和( )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 )
4.组织处理一般按照( )程序进行。( )
3.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 )报告,或者向( )提出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