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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对象应当在调查组撰写的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
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
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八条)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五条)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只需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二条)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 )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