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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二届。(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9.《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8.《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6.《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5.《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除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以及一定比例的基层党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1.《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专题会议可以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