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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11.《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
10.《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二届。(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9.《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
8.《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7.《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6.《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5.《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五条)
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