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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某省直机关副处长。2021年6月,作为拟进一步使用人选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陈某少报告配偶持有的金额共计68万元的2只基金;未报告配偶持有1只股票,市值180万元;少报告共同生活的女儿持有1只投资型保险,金额6.8万元。本人说明:少报告配偶持有的2只基金,1只是配偶股票账户资金余额自动转购的,配偶本人并不知情;另1只是配偶2015年在银行柜台购买的,配偶曾对自己讲过在银行购买基金的事,2021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由于此事已过去近6年,只记得有这笔理财,但忘了是基金,所以造成少报告。未报告的股票是配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流通受限股,市值180万元,因认为配偶是股东,将事项错填在经商办企业情况中。少报告女儿持有的投资型保险是2021年女儿参加工作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年金保险。请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谈谈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12.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多个单位任职(兼职)的,或在同一单位担任多个职务的,应当逐一填报。( )(出自《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11.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已经停止缴纳保费,但仍然生效的投资型保险不需要填报。( )(出自《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10.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未报告配偶已确诊身患重大疾病情况,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六条)
9.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或者未报告注册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等情况,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五条)
8.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在集中报告截止日期前报告,发生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未按照规定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报告,一般认定为不按时报告、不及时报告行为。(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四条)
7.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游、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出自《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
6.《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十二条)
5.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五条)
4.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查询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出自《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