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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八条。)
1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
10.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2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解析:《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九条指出,“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9.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五条。)
8.党小组组长必须由党支部指定。( )(解析:《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指出,“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7.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九条。)
6.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
5.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
4.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出自《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一条。)
3.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2名副书记。( )(解析:《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第二十条指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