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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 )备案。
10.《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八条)
9.《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八条)
8.《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支部或基层党委保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要求: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二十一条)
6.《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二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
5.《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培训主体为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七条)
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党工委)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七条)
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