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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时,责任不明时,车站可拒绝接收。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由列车员负责看护;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不用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本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铁路乘意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客〔2016〕138号)规定,乘意险所负责的旅客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包含旅客整容或器官移植费用、旅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费用、旅客疗养或康复治疗费用等。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铁路乘意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客〔2016〕138号)规定,旅客开始旅行后,铁路不再受理乘意险退保业务。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铁路乘意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客〔2016〕138号)规定,旅客获得乘意险医疗费用给付后,其在之后的客伤处理中,不能再重复主张同一医疗费用项目的赔偿。
《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铁路乘意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客〔2016〕138号)规定,旅客提前乘车,列车上未办理补签手续,提前所乘区间属于原所购乘意险的保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