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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铁路局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