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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1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7、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2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的罚款。
214、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1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21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
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1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购买后()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