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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从业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不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