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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从业人员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