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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无需归还,损坏物资可以不予补偿。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事故发生单位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