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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无需归还,损坏物资可以不予补偿。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事故发生单位为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救援物资。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