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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地点,用于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协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视频、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被调用、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无需归还,损坏物资可以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