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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携带火种、手机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属于严重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