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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作业井场不使用环保围堰,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处罚,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被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验电、上锁挂牌进行检维修作业,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携带火种、手机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属于严重类问题。
根据《胜利油田安全环保行为负面清单》(胜油 QHSE〔2021〕66 号)的通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属于严重类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