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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水利建设贷款的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PPP项目公司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人的亦应在农发行信用评级或在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为L12级(含)以上
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水利建设贷款的借款人
对同一条高速公路, 由多家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借款人须按不低于农发行贷款占比的规费收入归集到农发行。
对于强农惠农高速公路贷款,在选择项目时应全面了解国家和本省中长期公路发展规划,以及本地经济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效益低下带来的风险。
对于强农惠农高速公路贷款,各开户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对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逐项核实, 重点审核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 对资本金不落实的只能发放部分贷款。
对于强农惠农高速公路贷款,公路收费权须按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发行的相关要求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涉及应收账款的,应根据担保覆盖率决定是否需要质押给农发行。
对于以车辆通行费收入为还款来源的项目, 要了解交通量预测过程,结合通行费定价、收费期限、运营维护成本等要素对项目收益进行评估。
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可按规定对测算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部分进行支持。
已审批贷款事项变更引起合同变更的,按照农发行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补充协议
对于无需集体审议的变更事项,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变更事项风险较大的,可请示贷审委主任同意后,集体审议变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