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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停止调查。( )
4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9.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38.《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
3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
34.根据“罚缴分离”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33.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2.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