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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无需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43.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20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4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4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停止调查。( )
40.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39.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38.《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
3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