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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对航空承运人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乘机旅行而具有潜在扰乱性的旅客做出规定。
根据《附件17》,转机货物和邮件被装上从本国领土离境的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之前,无需实施了适当的保安管制。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已经确认和核实的货物和邮件签发保安状况单,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始终随同该等货物和邮件通过保安供应链。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运进保安限制区内的商品和供应品一定要接受适当的保安管制,可能包括检查。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在商业客机上载运的配餐品、储藏品和供应品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航空器为止始终得到保护。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在商业客机上载运的配餐品、储藏品和供应品受到适当的保安管制并在其后直到装上机场配餐车为止始终得到保护。
根据《附件17》,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运营人不接收拟在从事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的货物或邮件,除非管制代理人或经主管当局核准的实体确认并核实已实施了检查或其他保安管制。货物和邮件不能经管制代理人或主管当局核准的实体确认与核实的,必须接受检查。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高风险货物和邮件实施强化的保安措施,以妥当缓解与之相关的威胁。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将由商业航空器载运的货物和邮件自进入机场直到该航空器离场为止,始终得到保护免遭未经准许的干扰。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建立一个供应链保安过程,包括批准管制代理人和/或已知托运人,如果此类实体参与实施对货物和邮件的检查或者其他保安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