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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地面上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的安全,直到他们可以离机为止。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其用于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可以随时部署经过批准和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以协助处理可疑的和实际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案件。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可视情况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对应急计划必须定期进行测试。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做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险装置或其他潜在的危险。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在此之前可以向有关的运营人发出搜查通知。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只需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通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机场当局。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只需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通知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它仍在地面,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该航空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