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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9、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68、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67、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6、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65、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64、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3、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62、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61、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