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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禁限物品目录范围。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或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车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车站安检区域内以及旅客列车不得销售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超过规格限制随身携带物品。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限物品,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愿放弃,符合包裹或高铁快运办理条件的可办理托运。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不含旅客自弃)中发现的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立即浸湿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