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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金机构,人民银行在分支机构要针对其不足,指导帮助其改进和完善,促进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综合评价为“( )等”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在分支机构在金服务、业务试点、金融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共享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发生重大案件或有重大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金融业形象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银行金融服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发生重大金影突发事件,未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对人民行宏观调控政策执行偏离度大,有悖调控目标正常实现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未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应评为( )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金融机构每年开展半年自评和全年自评,分别于7月15日和次年( )前将自评报告提交各级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金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同一等级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其中,B等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两项评价”提升工程(2022—2025年)实施方案》(黔农信办发〔2022〕101号),对标评价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各部门对接的监管部门处(科)室和监管联络员工作事项清单,各部门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工作情况的频度和深度,每( )拜访监管部门不少于一次,准确理解和领会监管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展示省联社“两项评价”各项成果,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提升相关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