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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行社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按照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报送至省联社办公室,省联社办公室收到后,除分送相关部门外,应同时抄送省联社“两项评级”牵头部门。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省联社建立“信息收集、()”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贵州农信“两项评级”工作。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工作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发〔2023〕24号),将行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行社“两项评级”变化情况作为其交流、提拔、任免的参考依据。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等方式通报给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监管评级审核应按照()原则。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商业银行的()等情况。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银保监会每年根据()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评级方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正处于()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租赁公司,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其它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贵银发〔2014〕54号),本办法所称综合评价是指( )对本辖区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落实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要求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确定评价等级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