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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管理人员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作出( )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管理人员违反( )等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给予经济处罚、其他处理;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离岗学习至停职检查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管理人员违反厉行节约铺张浪费有关规定,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理,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管理人员侵犯员工的( )等合法权益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予以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中,下列哪些行为会被问责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信贷管理系统应用中,不得存在下列哪些行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行社在贷款档案管理中,应符合哪些管理规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的违规行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反洗钱管理中,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情节较重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处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334号),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应给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