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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直接责任人是指行社参与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处置等流程中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村村通普惠金融服务点运营管理指导意见(暂行)》(黔农信办发〔2022〕6号),鼓励行社根据村村通服务点场所大小、业务效益,联络员管辖区域、工作难易度、市场潜力等情况,实施差异化激励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22〕50号),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十四五”规划,聚焦“规模增长、效益提升、结构优化”目标,紧扣 “一深三拓两稳”经营策略,坚守“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现农户贷款扩面、提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工程评定及管理办法》(贵改办发〔2019〕25号),村民小组更名、撤并为新的村民小组,各项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乡镇信用社对指标进行审核。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工程评定及管理办法》(贵改办发〔2019〕25号),乡镇更名、撤并为新的乡镇,各项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省联社市(州)审计中心负责组织核查,合格的报告省联社批复,不合格的重新申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威宁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黔农信发〔2024〕1号),我省“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是指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全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农信办发〔2023〕65号),各行社在支持产业发展上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找准金融服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坚决防止支持产业发展变成“事前一哄而上、事后一地鸡毛”。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服务加快“四在农家·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黔农信发〔2024〕5号),全省农信系统各级要持续强化金融服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组织保障,定期研究部署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优化改进服务举措,确保金融服务质效。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0号),员工由于()、()、()等原因离开本机构的,组织与职工签署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0号),省联社宣传群工部负责督导规范贵州农信宣传平台发布或刊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