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工信办〔2021〕13号),中小企业信贷通的决策机构是中小企业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在尽职免职认定过程中,贷款责任人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行社可结合违规行为性质、贷款损失情况,减轻或免除贷款责任人部分责任。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经贷款人授信审批委员审批的贷款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