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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案件风险防控岗位并指定人员负责案件风险防控工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银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审议批准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设立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监督银行业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优化治理结构,建章立制,提升调解效能,通过线上、现场、电话等途径,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指导,董事会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贯穿业务流程各环节。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的,应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消费者不同意的,不得以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双方约定的用途或范围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处理同意的,应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严禁将消费者同意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对外提供作为与消费者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同意的除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有关业务系统的升级、变更与关闭等,需提前有效告知消费者。突发事件影响业务系统的,应及时做好消费者解释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利用客服热线或其他对外公布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