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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操作风险事件收集人员可以在取得授权后向其他人员透露事件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程》(黔农信办发〔2018〕604号),各行社应严格落实省联社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规定,明确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做好操作风险事件收集、分析和报告,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无需建立本机构操作风险事件收集管理体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政策》(黔农信办发〔2011〕72号),董(理)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需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董事会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农信系统内所有员工,不包括劳务外包人员和派遣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监事长应定期向董(理)事会汇报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情况。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可以违反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